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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明明手拿遗嘱,为啥却不能继承?
原来今年年初,小李的外婆去世了。由于小李小时候是由外婆抚养长大,工作以后小李也常常去看望她,两人关系很亲密,所以外婆在去世前,将名下的一套住房以遗嘱的形式留给了他。但由于小李工作繁忙,直到5月份,小李才有空着手去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经公证人员询问后得知小李在外婆去世前就知道该份遗嘱的存在并且没有办法证明之前已经作出过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
故公证人员向其解释:
“按照法律规定你不是外婆的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虽然外婆通过遗嘱将遗产留给你,但该遗嘱实际为遗赠,意为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你在继承开始后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现你做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时间已超过60天,视为放弃,所以你外婆的房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小李得知这个消息后非常懊恼
如果自己在外婆去世后能及时咨询并办理公证
就不会丧失继承权了
公证员提醒
除了上述小李的情形会丧继承权,还有不少情况遗嘱继承人也会丧失继承权,比如:
1.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等犯罪行为的;
2.遗嘱继承人未能按照遗嘱履行义务的,例如未赡养立遗嘱人或未妥善保管被继承人的财产等,法院可能剥夺其继承权;
3.遗嘱受益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在此情况下,主体没有了,继承权自然也没有了,并且遗嘱受益人的直系血亲晚辈也不能按照遗嘱内容代位继承。
4.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且该遗嘱被认定无效的,遗嘱继承人也就丧失了遗嘱继承权。(来源:杭州市公证协会)
02
多份遗嘱相互冲突,以哪份为准?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去世后的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安排处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多种形式。
问题来了: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了多份遗嘱,应当以哪份为准呢?近期,鼓楼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去世前先后立下多份遗嘱
遗产继承引争议
郑老太的父母早已过世,除养女外无其他子女,但其养女已多年未联系,也从未尽过赡养义务。郑老太还有一个妹妹(长年定居国外)和一个弟弟,弟弟的女儿小晴自小就和郑老太很亲近,与郑老太一起生活并照料其日常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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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老太在世时,就其财产订立多份遗嘱:
时间线↓
2018年5月8日,自书遗嘱:死后一切遗产归妹妹,养女无权接受任何遗产。
同日,公证遗嘱:名下某处房屋由妹妹继承。
2021年4月4日,打印遗嘱:名下某处房屋由侄女小晴继承(两名见证人签名见证)。
2021年4月7日上午,口头表示:名下外币存款由侄女小晴继承并处分(多名银行工作人员在场见证)。
同日下午,郑老太去世。
郑老太去世后,因无法处理其名下房屋等遗产继承问题,小晴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姑妈名下某处房屋和外币存款遗产。
应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法院认为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规定的新遗嘱形式。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此,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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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处房屋继承问题。本案中,郑老太生前就其名下某处房屋立有数份遗嘱,包括一份公证遗嘱和一份打印遗嘱。打印遗嘱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两名见证人出庭作证时陈述了见证过程,该遗嘱合法有效。因打印遗嘱是其最后所立遗嘱,故应以该份遗嘱内容为准。小晴要求根据该打印遗嘱的内容继承郑老太名下某处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存款遗产继承问题。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郑老太去世当天上午,在几名银行工作人员见证下,口头表示外币存款由侄女小晴继承,并已实际交由小晴保管处分,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律规定,故小晴要求继承该存款遗产,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郑老太名下的某处房屋由其侄女小晴继承所有;
二、被继承人郑老太名下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由其侄女小晴继承所有。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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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继承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根据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关于该问题有了新的规定,明确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此,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优先效力。随着电脑的普及以及现代人书写习惯的变化,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不再局限于手写,为顺应时代变化,民法典将打印遗嘱确定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并对其形式要件作出明确规定。本案根据民法典中关于遗嘱问题的新规定,对于内容冲突的自书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以最后的打印遗嘱为准,同时对紧急情况时的口头遗嘱也做了准确认定,尊重立遗嘱人自由处分遗产的权利。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保护了实际照顾被继承人的原告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法、理、情的融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03
多名亲人同时意外死亡如何办理继承公证?
案情概述
当事人徐某的父亲与其同胞弟弟、弟媳、侄子在某路段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父亲、弟弟、弟媳、侄子当场死亡,根据徐某提供的死亡证明无法查清具体死亡时间,其父留有12万遗产,弟弟、弟媳生前有夫妻共同财产28万,侄子有遗产5万。
现徐某该如何通过公证继承上述财产呢?
案情分析
01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要的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其它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9)委托他人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0)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02自然人死亡的遗产分配主要有三种形式:
1.法定继承2.遗嘱继承(包括由遗嘱处分遗产的遗赠)3.遗赠扶养协议4.适当给予遗产。如同时存在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及遗赠扶养人,遗产处理顺序为:遗赠扶养人优于遗嘱继承人优于法定继承人优于适当给予遗产人。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其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件办理
上述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未签订遗赠书及遗赠扶养协议,那么此案的继承逻辑关系就为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无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
但是由于本案涉及多个被继承人,且徐某提供的死亡证明无法查清被继承人分别的死亡时间,那么他们的死亡时间顺序应该如何确定?
公证员认为:互相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里死亡,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它继承人的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的,辈分不同的,推定辈分大的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经公证员主动走访调查核实查明,徐某的父亲丧偶多年未再婚,徐某的侄子系徐某弟弟和弟媳唯一婚生子女,侄子无配偶无子女,徐某的弟媳只有个姐姐(系唯一在世之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那么本案的死亡顺序可以推定为徐某的侄子先死亡,徐某的父亲是长辈所以第二死亡,徐某的弟弟、弟媳是同辈,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综上:徐某侄子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徐某的弟弟及弟媳继承(5万+28万=33万),徐某父亲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徐某(徐某分得6万)及其弟弟继承(33万+6万=39万,其弟弟继承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徐某弟弟、弟媳的遗产一分为二由各自继承人继承,即分别由徐某弟弟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徐某(分得19.5万)和弟媳的唯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姐姐继承(分得19.5万)。故,徐某最终继承遗产25.5万,其弟媳的姐姐继承遗产19.5万。
本案依据——
民法典1121条
民法典1127条
民法典1123条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