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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当下离婚似乎成为一种流行趋势,笔者在职业过程中离婚类咨询占到了一半以上,离婚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各式各样,有的理由让人啼笑皆非有的理由让人同情落泪,但是总的来说离婚是一件两败俱伤的事,不仅仅是给对方造成伤害,也给孩子造成永久的伤害。请大家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远离离婚。
在这个浮躁而又充满诱惑的时代背叛婚姻、婚内出轨似乎是个平常事,笔者在职业过程中遇到很多的离婚案件都是由于一方出轨导致的离婚,有的人顾及孩子原谅对方,但是一般要求出轨方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书的大体内容无非是保证忠实于婚姻不再出轨、如果出轨出轨一方将尽身出户。
那么这样的保证书真正到了离婚的时候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首先,保证书中就婚内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笔者认为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只要保证书关于财产的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出于胁迫、欺诈等手段一般是有效的。
《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散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现行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方出轨写下的保证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的话,应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保证书中约定,夫妻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补偿另一方多少金钱,或者放弃共同财产等约定内容一般是有效的。
其次,保证书中有关人身内容的约定一般是无效的,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也就是说协议中约定不得与妻子以外的女性接触、不得出轨、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等是无效的。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显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