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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可以自己提起诉讼,也可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由此可知,公民委托他人进行诉讼,必须要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在内容上必须明确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其中委托权限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指的是受委托人可从事代理起诉、应诉、参加法庭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发表代理意见、代领文书等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代理行为;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可以从事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代理行为。本案中,您作为行政相对人对于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满,想要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律师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内容需要明确写明代理权限和内容。
无论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必须要求明确具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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